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3年度,22號
CTDV,103,海商,22,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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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原   告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被   告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被   告 Thiha Toe住53,Kaki Bukit Place, Singapore 4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劉至芳律師
受告知人  山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振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船舶發生碰撞經過,比對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所提供之航跡圖,有些許不同,為確認系爭碰撞事件發生經過,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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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