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原 告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被 告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s Pte Ltd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被 告 Thiha Toe住53,Kaki Bukit Place, Singapore 4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劉至芳律師受告知人 山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振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船舶發生碰撞經過,比對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所提供之航跡圖,有些許不同,為確認系爭碰撞事件發生經過,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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