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 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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