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978號
TPDV,97,審訴,978,200810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978號
原   告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資訊傳真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