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809號
TPDV,97,審訴,809,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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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8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萬柒仟玖佰玖拾陸點伍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規定,已 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光人寶公司)於96年8 月14 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進口遠 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對光人寶公司自96年8月3日起至97 年8月3日止於伊銀行辦理遠期信用狀方式之進口,向國外採 購物資以美金(下同)100,000 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進口遠 期信用狀。另約定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或借款期限,自 發票日或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押匯日)起算,最長不 得超過90天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期;利息自伊或伊國外代理 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伊銀行通知利率支付, 伊並得依照伊借入外匯資金成本加碼利率隨時調整;如到期 不履行時,除依照到期日當日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支 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嗣光人寶公司向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3 紙,經伊開發90 天期遠期信用狀,金額計97,996.52 元,每筆信用狀除自備 款外,其餘係伊經由國外代理銀行為其墊款;各該信用狀之 開狀日期、信用狀號碼、押匯日、到期日、押匯金額、自備 結匯金額及墊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詎光人寶公司於該等開發信用狀墊款全部到期後均未依約清



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結欠本 金97,996.52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 甲○○乙○○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 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 、連帶保證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信用狀約定書、單據到達處理紀錄單、催告書等件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 造間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及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一:(單位:美金
┌──┬──────┬──────────┬───────────┐
│ │ │ 利息 │ │
│編號│ 債權金額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7.02.25│ │自97.05.26起至清償日止│
│ 1 │ 28,551.17元│起至清償│ 6.50%│,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3.06│ │自97.06.05起至清償日止│
│ 2 │ 33,396.30元│起至清償│ 6.50%│,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4.29│ │自97.07.29起至清償日止│
│ 3 │ 36,049.05元│起至清償│ 6.00%│,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附表二:(單位:美金
┌──┬────┬────────┬────┬────┬──────┬──────┬──────┐
│編號│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 押匯日 │ 到期日 │ 匯票金額 │自備結匯金額│ 墊款金額 │
├──┼────┼────────┼────┼────┼──────┼──────┼──────┤
│ 1 │97.02.21│ 8ALLT200037A01N│97.02.25│97.05.25│ 31,723.52元│ 3,172.35元│ 28,551.17元│
├──┼────┼────────┼────┼────┼──────┼──────┼──────┤
│ 2 │97.03.04│ 8ALLT200049A01N│97.03.06│97.06.04│ 37,107.00元│ 3,710.70元│ 33,396.30元│
├──┼────┼────────┼────┼────┼──────┼──────┼──────┤
│ 3 │97.04.24│ 8ALLT200105A01N│97.04.29│97.07.28│ 40,054.50元│ 4,005.45元│ 36,049.05元│
├──┼────┴────────┴────┴────┴──────┴──────┼──────┤
│合計│ │ 97,99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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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