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1190號
TPDV,97,審訴,1190,200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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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中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萬元,應繳裁判費折
  合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6,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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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