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4,019元,應繳裁判費折合6,5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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