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崔斯特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94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