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兆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查明其公司設址之記載是否有誤
,及是否係指定所陳報地址為應受送達處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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