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7年度,363號
TPDV,97,審補,363,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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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63號
原   告 九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2,83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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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