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7年度,357號
TPDV,97,審補,357,200810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甲○○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星貿傳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確認債
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
星貿傳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