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甲○○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星貿傳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確認債
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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