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310號
SLDV,91,訴,1310,200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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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興宗
              送
  法定代理人 江美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第 二十條第一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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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