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03號
原 告 佳永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鼎禾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52,000 美元依起訴時匯
率32.448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7,911,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9,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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