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訊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03室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林妍汝律師
被 告 世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301,64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