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龍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亞麒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撤銷假扣押執行,並以存證 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 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公司營業處所送 達,固經郵局以查無此公司退回,惟聲請人同時對相對人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乙○○為送達,自已生送達效力,此有聲請 人提出信封及送達回執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為公示送達,自與前揭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 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