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7年度,524號
TPDV,97,審聲,524,2008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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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彭國能律師
相 對 人 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 請人負擔;嗣兩造均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重上 字第92號廢棄原判決,並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 台上字第1334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二審裁判費 229,200元
合 計 229,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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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