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77號
原 告 弼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被 告 李偉國即偉國企業社
煒鑫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3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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