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7年度,22號
TPDV,97,審建,22,2008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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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22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尚雍營造有限公司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汎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尚雍營造有限公司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汎毅營造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尚雍營造有限公司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汎毅營造有限公司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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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