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曾秋松即華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華勇有限公司間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勇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9月26日經股 東會同意自民國97年9月26日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向 法院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前揭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又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華 勇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3段177巷 11號1 樓,則聲請人呈報該公司之清算人事件,依上開法條 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提出呈報清算人,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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