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最新97年度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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