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102號
TPDV,97,審司,102,2008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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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最新97年度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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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