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3072號
TPDV,97,催,3072,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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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己○○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甲○○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乙○○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戊○○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丙○○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丁○○即蔡黃玲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聲請人為己○○一人或是全體繼承人;如為己○
  ○一人,應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應載明公示催告之標的為何一繼承人繼承。)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補足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資料。
四、被繼承人除戶戶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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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