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己○○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甲○○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乙○○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戊○○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丙○○即蔡黃玲美
聲 請 人 丁○○即蔡黃玲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聲請人為己○○一人或是全體繼承人;如為己○
○一人,應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應載明公示催告之標的為何一繼承人繼承。)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補足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資料。
四、被繼承人除戶戶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