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637號
聲 請 人 甲○○即楊素卿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
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
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