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清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經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