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1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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