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0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盛交通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國盛交通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並請提出相
對人國盛交通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到院。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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