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0460號
TPDV,97,促,30460,200810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0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盛交通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國盛交通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並請提出相
  對人國盛交通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到院。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1/1頁


參考資料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