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丁○○
庚○○
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科峰實業有限公司、丙○○、丁○○、庚○○、乙○○、戊○○、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峰實業有限公司、丙○○、丁○○、庚○○、乙○○、戊○○ 、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第一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
~F0
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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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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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 │壹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 │
│ ├─────────┼────────────┼────────────┤
│ │送達郵費 │壹仟貳佰壹拾柒元 │ │
│ ├─────────┼────────────┼────────────┤
│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壹佰叁拾伍元 │包含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一 │ │ │、九十年一月九日、九十年│
│ │ │ │十一月二十一日等三筆 │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叁仟零壹拾元 │包含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 │ │、三十一日及九十年一月十│
│ │ │ │日、十二月十二日等四筆 │
│ ├─────────┼────────────┼────────────┤
│ │戶政規費 │肆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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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貳佰柒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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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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