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0096號
TPDV,97,促,30096,200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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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0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家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對一家安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或是對丙○○個
  人請求;如為對丙○○個人請求,請提出對其請求之依據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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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家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