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0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秋香即漢揚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渤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渤原工程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
(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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