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8189號
TPDV,97,促,28189,2008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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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發家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相對人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個人請提出其最新戶
  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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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發家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