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間因97年度促字
第1544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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