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被 告 子○○ 丁○○ 宇○○○ 樓 午○○○ 群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被 告 申○○即楊文華之訴訟代理人 戌○○被 告 庚○○ 丑○○ 辰○○ 丙○○ 巳○○ 未○○○即楊文華 寅○○即陳孫金美 癸○○即陳孫金美 戊○○即陳孫金美 己○○即陳孫金美 卯○○即陳孫金美 地○○即陳孫金美 亥○○即陳孫金美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天○○即陳孫金美 號1樓被 告 壬○○○即陳孫金 戌○○即楊文華之 酉○○即楊文華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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