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6年度,658號
TPDV,96,婚,658,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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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6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   告 甲 ○ (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略稱:兩造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3日在大陸地區 江西省民政廳結婚,被告於93年3月7日來臺探親,同年 月14日以伊在大陸地區尚有工作未辭職為由搭機離臺, 迄無音訊,雖經原告訴請伊履行同居( 本院95年度婚字 第595號履行同居事件 )並於96年4月27日獲得勝訴判決 確定,被告猶拒不返臺同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云云。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婚字第595 號民事判 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 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經查:
(一)原告從事送報行業約有30年,月收入約有新臺幣2 萬餘 元,前於77年1 月15日與訴外人游雪如結婚,育有耿于 婷(女,78年3 月16日生,現就讀私立德霖技術學院2年 級)、耿毅(男,79年8月5日生,臺北市陽明高中畢業 ) 及耿家鴻(男,80年8月13日生,現就讀私立育達商職3 年級)等3名子女後,因為「貧窮」而與游雪如於89年10 月23日離婚,該3 名子女均約定由父親即原告監護,有 戶籍謄本在卷。
(二)原告自承係為「找個伴」而遠赴大陸地區江西省南昌市 ○○○○段婚姻(已離婚)且育有一子( 姓名不詳,現在 大陸地區大學就讀 )之被告結婚。原告自臺灣出發前並 不認識被告,僅經由一名已經離境之不詳姓名女子介紹 ,至當地結識在南昌化工廠上班之被告,不數日即辦理 公證結婚。兩造結婚時未約定在臺灣同居生活,且被告



抵臺灣探親期間並未與原告3 名子女見面即返回大陸地 區,僅在抵達當日告知到達訊息等情,亦經原告於審理 中供承綦詳,載明筆錄在卷。
(三)原告又自承其從91年、92年間起開始負債,現在已負債 新臺幣100餘萬元,而其與前妻游雪如所生之前述3名子 女又正值就學成長階段,豈有僅以「想找個伴」為由, 遠赴大陸地區輕率找一名陌生女子結婚之理?原告並自 承被告未同意在臺灣地區同居生活,其亦未介紹被告與 3 名子女見面,顯見本件兩造自始即無結婚共組家庭之 合意,至為灼然。本件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為由請求判決離婚,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麗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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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