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76號
SLDV,91,簡上,76,20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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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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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之一號五樓
  被上訴人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萬里鄉○○路一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
~B法   官 王本源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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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