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之一號五樓 被上訴人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萬里鄉○○路一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B法 官 王本源~B法 官 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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