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442號
TPDM,96,訴,442,20081030,2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鐘炯錺律師
被   告 乙○○
          送臺北縣
      甲○○
           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偵字第8934、257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無線電貳台均沒收之。
乙○○甲○○共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無線電貳台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92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2年7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仍不知悔 改。乙○○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 置廢棄物,且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因 貪圖不法報酬,竟與戊○○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 絡,未經申請核准及取得許可文件,於95年2 月26日,由乙 ○○與知情之戊○○(戊○○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 應另由檢察官偵辦)約定由乙○○自95年3月1日起承租坐落 臺北縣新店市○○段四城小段298 地號土地(該土地為戊○ ○、己○○、廖正祥共有),其後再由乙○○於不詳時間, 僱用與其有上開犯意聯絡之丙○○甲○○,由丙○○在現 場從事廢棄物掩埋及指揮亦具有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處理之 犯意聯絡之挖土機、貨車司機(其中一名挖土機司機為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呆」之成年男子,其餘人年籍均不詳, 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為均屬於已滿18歲以上之人)進行 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甲○○則在現場附近負責把風,乙○○丙○○甲○○、戊○○等人即以此方式,共同提供土地 給不詳之人駕駛車輛從不詳地點載運摻雜塑膠袋、廢磚塊、 廢木材、廢布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接續前往上開土地傾倒, 乙○○乃藉此向各該不詳之人收取不詳之報酬,迄至警方查 獲為止,廢棄物傾倒之數量約達3,000 立方米(長30米×寬



10米×高10米),而廢棄物覆蓋之區域除上開承租土地(覆 蓋面積達1,568平方公尺)外,尚包括接鄰之201地號(覆蓋 面積173 平方公尺)、202地號(覆蓋面積144平方公尺)土 地及國有未登錄地(覆蓋面積142 平方公尺)。嗣經民眾檢 舉,於95年4月9日17時許,為警會同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稽查人員,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自用大貨車1 部(含牌 照號碼739-RM號自用曳引車及牌照號碼25-SS 號自用半拖車 各1 部)、挖土機2台、阿呆所有而由丙○○持用之無線電1 台、甲○○所有之無線電1 台等物,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丙○○部分:訊據被告丙○○固坦承乙○○有向戊○○ 承租上開土地,且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於95年4月9日在現場操作挖土機 整地,以及現場廢棄物之體積約有3,000 立方米等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辯稱:我跟乙○○ 認識,乙○○說他有租一塊地要養雞,因地凹凸不平,乙○ ○要我剷平以供他養雞,乙○○限我3 天內要處理完畢,我 就在4月9日到現場施作,我就請怪手、貨車到現場施作,要 把土地剷平。垃圾是在之前就有了,之前我和乙○○在3 月 底就有到現場看過,那時現場就已經有垃圾了,乙○○就說 要將土地用剷平,讓他養雞,這樣就可以,所以4月9日當天 ,因為垃圾高低不平,所以我就請怪手將垃圾順著地面上剷 平,這樣我就完工了,我並沒有用土把垃圾掩埋等語。被告 楊宗金之辯護人亦辯護稱:⒈現場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非被 告所傾倒,係被告丙○○於95年4月9日前即現場存在之物, 被告丙○○於查獲當日始向永川企業社承租挖土機即怪手, 因第一部怪手故障,才又運來第二部怪手,係在整地當天即 為警所查獲,被告丙○○因不諳法令,未先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整地或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行進行整地工作做 為養雞之用;⒉又本案依現場履勘照片所示,本案整地之材 料至少包括廢土、廢磚塊(部分有水泥塊黏附)、廢石塊、 廢混凝土塊、廢紙、廢塑膠管、廢木材等物,其中雖不乏前 揭營建廢棄土(營建剩餘土石方)所包含之土、石、磚、混 凝土塊等物,然自其中摻混夾雜甚多之黏附混凝土磚塊、混 合鋼筋之大型混凝土塊、廢木料等物,堪認本案整地材料非 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相關拆除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 、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營建廢棄土(營建剩餘土



石方)」,而係營建或拆除建築廢棄物或其他工程產生之「 營建廢棄物」,自與營建廢棄土(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堪夾 雜廢棄物之比例如何認定、認定標準等節無關,應先澄清說 明。按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同 法第3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中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部分 ,內政部於91年7 月29日訂定「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其中第6 條前段明文規定: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 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內政部並根據上開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於91年9 月 17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6006號令公告、92年7月4日以台內 營字第0920087593號令修正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 及管理方式」,當中再利用種類編號八部分係「營建混合物 」,其管理方式為:⑴來源:工程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 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⑵再利用用途:營 建工程材料、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級配料、工程填地材料、 骨材及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材料、磚瓦原料等,以及因分 類作業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等, 依本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⑶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①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訂頒相 關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土資場管理法規所核准設立可兼收容處 理營建混合物之土資場;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 自治法規許可設立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③依營建 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許可並核發登記證之機構 ;⑷再利用機構應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可將土石方、 磚、瓦、混凝土塊、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類、廢木材、 竹片、廢紙屑、廢瀝青等加以分類;⑸經分類作業後,屬營 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屬內政 部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部分,依內政部公告之 管理方式辦理,至其他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非屬該部公 告可再利用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送往合法掩埋場、焚化廠、合法廢棄物代處理機構或再利 用事業機構,其中送合法掩埋場或焚化廠部分,所含資源性 廢棄物重量比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⑹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得採用露天貯存 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符合規定防塵設施及排水收集處理 設施;⑺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 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另關於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及處 理,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 規定: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



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 、運輸行為;「處理」,則包括中間處理(即最終處置前, 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 、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 安定之行為)、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 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再利用(指事業機構產 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作為原料、材料、填 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綜合以上規定 ,營建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得逕依主管機關即內政部 營建署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 條、第41條之限制。以本案現場之物屬性上為「營建廢棄物 」,已如前述說明,而被告進行整地,將之作為材料,自符 合前揭「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 用途,則被告其所為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 稱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而係同法第39條所指不受第41條限 制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而行為人如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第1項所定之管理辦法,應適用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以 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 項既已明 白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不受同法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且同法第52條復明文定有違反第39條第1 項之罰則,法條 文義明確規定。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1年12月25日以環 署廢字第0910091151號函訂定之「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 及違法清楚處理及再利用認定原則」略以:「從事再利用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 者,應依該公告之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辦理,未依該公 告之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辦理者,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39條規定處以行政罰,其另有本法第45條、第46條第1 款 至第3 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則同時移送法院科以行政刑罰。 ... 清除公告或許可再利用廢棄物者,應符合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 除方式,其違反者,以違反本法第39條規定處以行政罰。清 除者任意棄置公告或許可再利用廢棄物、非公告及許可再利 用廢棄物及清除非公告及許可再利用廢棄物未取得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清理機構許可文件或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 物者,以違反本法第41條或第42條規定處以行政罰。前述違 規情形另有本法第45條、第46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則同時移 送法院科以行政刑罰」,其中針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法律適用順序之釋示,與前揭之法律見 解相符,除符合母法即廢棄物清理法之條文文義外,亦未牴 觸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刑罰明確性原則,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綜上所述,被告以營建廢棄物在現場整地,其所為並不該 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第46條第1項第4款刑罰規定 之構成要件,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諭知被告 均無罪之判決。至被告上開行為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 條第1 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規定,而應由行政主管機關依 同法第52條處以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等語。
㈡被告乙○○部分: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其有向戊○○承租 上開土地,且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以及丙○○於95年4月9日在現場操作挖 土機整地,現場廢棄物之體積約有3,000 立方米等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辯稱:我與戊○○ 於2 月20日第一次去看那塊土地時,就已經有垃圾,我跟地 主說垃圾很多,可能在簽約之後,我會找人來整平,我要養 雞,地主說好,所以我就與地主於3月1日簽約,再請丙○○ 幫我把地剷平,並將垃圾弄平,弄平的意思是把垃圾推到旁 邊去,我是要在垃圾堆中養雞等語。
㈢被告甲○○部分: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95年4月9日為警 查獲時,警方在其車上所扣得之無線電係伊所持用,該無線 電之頻率亦與丙○○所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相同等情,且對於 乙○○有向戊○○承租上開土地,且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以及丙○○於95 年4 月9 日在現場操作挖土機整地,現場廢棄物之體積約有 3,000 立方米等事實,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之犯行,辯稱:我並沒有在那邊把風,我是正好開 車過去,在五城加油站附近有一個小轉彎,當時剛好晚上, 我看到那邊有很多警燈,所以我就速度放慢,就在加油站上 去的公墓路口被警方攔下。無線電對講機是我的,但是那天 警察把我攔查時候,對講機並沒有開機,我是放在座位底下 ,連天線都是拔掉的,是警察把無線電打開的,我不認識丙 ○○、乙○○等語。
二、經查:
㈠本案經民眾報案後,於95年4月9日17時許,為警會同臺北縣 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在上址當場查獲遭傾倒塑膠袋、 廢磚塊、廢木材、廢布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傾倒之 數量約達3,000 立方米(長30米×寬10米×高10米),而廢 棄物覆蓋之區域包括臺北縣新店市○○段四城小段298 地號 土地(廢棄物覆蓋面積達1,568平方公尺)、201地號(覆蓋 面積173平方公尺)、202地號(覆蓋面積144 平方公尺)土 地及鄰接之國有未登錄地(覆蓋面積142 平方公尺),查獲 當日並扣得自用大貨車(含牌照號碼739-RM號自用曳引車及



牌照號碼25-SS號自用半拖車1部、挖土機2台、無線電2台等 情,均為被告丙○○乙○○甲○○所不爭執,並據證人 即時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所長庚○○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且有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 、現場照片、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卷及扣案之無線電2 台可稽,於本院審理中,復經本院到 場履勘及囑託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分別丈量廢棄物覆蓋面積、體積,而經本院製有勘驗筆錄 、現場照片及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96年12月17日北縣店地 測字第0960017382號函暨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臺北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97年1月15日北環稽字第09700 02936號函在卷可 考,是上開公、私有土地為人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情,應 可認定。至辯護人固辯稱:本案廢棄物係屬於營建廢棄物, 被告進行整地,將之作為材料,自符合前揭「營建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用途,則被告其所為並 非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稱之廢棄物清除、處理 ,而係同法第39條所指不受第41條限制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而行為人如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 項所定之管理 辦法,應適用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以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等 語。惟依內政部發布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營建 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固包含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 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 惟不包括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 屑等廢棄物,茍包含該等廢棄物者,即屬營建事業廢棄物; 而有關拆除建築物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 瓦、混凝土塊,摻雜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 碎片、塑膠類、木屑等,固屬於被告行為時有效施行、由內 政部公告「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編 號八、營建混合物」,然依上開管理方式公告之「再利用用 途」,為:「營建工程材料、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級配料、 工程填地材料、骨材及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材料、磚瓦原 料等,以及因分類作業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 膠類、木屑等,依本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而其再利用機 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為之:「㈠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訂頒相關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土 資場管理法規所核准設立可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物之土資場 或回收再利用之處理場所。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 方自治法規許可設立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㈢依營 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許可並核發登記證之機 構」,則被告等人於上開土地上傾倒廢磚塊、廢木材,即令



該等廢棄物係「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 「編號八、營建混合物」,惟被告等人既未經許可在上該土 地上傾倒廢棄物,其所為與前揭管理方式公告之「再利用用 途」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謂「可為資源利用者 ,即不屬廢棄物範圍」均有未合;況且該傾倒處所既未依法 設立,亦顯非上開管理方式公告之「再利用機構」。被告等 人所為既不符合前開管理方式之規定,又未依「營建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其所為仍屬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是辯護人上開所 辯,容有誤會。
㈡又被告乙○○於95年2 月26日與戊○○所代表之所有地主( 除戊○○外,尚有戊○○之兄弟己○○、廖正祥)簽訂土地 租賃契約書,約定出租之標的為臺北縣新店市○○段四城小 段298地號土地,租賃期間自95年3月1日起至95年8月30日止 ,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下同)35,000元,承租人於訂約時, 需交付10萬元作為押租保證金等情,為被告丙○○乙○○甲○○所不爭執,並經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 ,復有土地租賃契約書(含後附之地籍圖)在卷可考。又就 被告乙○○承租土地之用途一節,證人即被告乙○○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你租土地的用途?)我叔叔叫我先找土地, 他說我都沒有工作,不然就在臺北養雞,他要從南部把雞弄 上來給我養;(所以你租土地是要養雞?)是的;(你有無 跟戊○○說你要租土地的目的?)我有跟他說我租土地是要 養雞,大約在簽約前一星期左右,他有帶我去看土地,我跟 他說土地上面有垃圾,我問他該怎麼處理,他說要我找人把 垃圾鋪平,比較好走路,丙○○在95年3月3日有到我家要去 進香,我就問他,可不可以幫我找人把地整平;(你有無叫 丙○○應如何整理?)沒有,我只有跟他說把垃圾整平,現 場就放給丙○○;(按照你的說法你是在垃圾上面養雞嗎? )是的,因為那塊土地租起來有比較便宜;(為何不在清除 垃圾後養雞,而要在垃圾上養雞?)因為我想說這樣比較不 會花很多錢;(你養雞的目的為何?)要賣給北部的市場; (你跟丙○○有無討論出地要如何整?)我跟他說不要讓地 凹凸不平,把地弄平就好;(丙○○有無告訴你要如何整地 ?)他沒有說等語(見97年10月9 日審判筆錄);而證人即 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警方在95年4月9日下午 5 點左右,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800號查獲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當時你有無在場?)沒有;(你為何會被查獲 ?)我自己開車進去的;(為何你會開車進去查獲現場?) 因為我是受乙○○之託去整地,他要養雞,我當時在五城加



油站加油,我看到現場有警察,我開車進去問警察先生要幹 嘛;(你何時受乙○○之託到現場整地?)95年3 月初,我 們於95年3月3日去進香回來後,乙○○告訴我;(乙○○是 如何告訴你的?)他告訴我他叔叔在竹山養雞,他說他叔叔 要幫忙他,要教他養雞,所以他想要租一塊土地養雞,但土 地上面有垃圾廢棄物,問我有沒有認識的人可以把地推平, 讓他可以養雞;(把土地推平是否要先清除垃圾?)我沒有 做過這個我不知道,他是說把地推平,讓他可以養雞;(乙 ○○有無告訴你土地上面的垃圾要如何處理?)他沒有告訴 我要怎麼處理,他只有說因為土地高低不平,上面又有很多 廢棄物,要我把廢棄物推平,讓他可以養雞;(照你的說法 ,乙○○是要在垃圾堆上養雞?)我不知道,當時他是這樣 跟我說的;(你有無問他垃圾要如何處理?)有,他就是跟 我說要我把垃圾推平,剩下他自己處理;(你當時有無問他 只有把垃圾推平,沒有清除垃圾,該如何養雞?)沒有;( 你不覺得在垃圾上養雞很奇怪?)他告訴我,我就怎麼做等 語(見97年10月9 日審判筆錄)。惟依上開土地租賃契約書 所約定之租賃期限僅短短6 個月,且雞隻成長非一蹴可及, 除租地整地外,又須建置養雞場,此均非短期間內可以完成 ,被告乙○○若有意經營養雞事業,應不致於約定如此短之 租賃期限,否則一旦租約期滿而出租人不願同意續租(該土 地租賃契約書第6 條約定:乙方【按:指承租人】於租賃期 滿除甲方【按:指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外,乙方無條件交 還甲方),被告乙○○所有投資豈非成為泡影?再者,不將 所承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完畢,而僅是將廢棄物推平,而 在垃圾堆中飼養雞隻,如此不注重飼養環境之衛生,不僅可 能影響雞隻成長,亦無法吸引買主,被告乙○○為一心智健 全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又證人庚○○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2輛怪手及1輛貨車上的司機看到員警就馬上往後面 的山坡樹林逃走等語(見97年7月3日審判筆錄,此部分可詳 見後述),若被告乙○○確實有意在上開土地上飼養雞隻, 而被告丙○○亦本於此意為被告乙○○整地,以查獲當日之 挖土機均由被告丙○○所調用(此為被告丙○○所自承,見 95年8 月2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95年度偵字第8934號卷 第101 頁),上開挖土機司機亦應獲被告丙○○告知上情, 則司機見警到場稽查,只需向警方坦然以告即可,何須逃逸 ?是證人乙○○丙○○所證上情,顯不合情理,其不足採 信,至為灼然。
㈢再者,戊○○於出租上開土地時,土地上並無廢棄物之情, 業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97年7 月23日審



判筆錄第5頁、第8頁);而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到達現場查獲過程?)我當時趕到現場,因為我之前有 勘查過,且有追蹤過這個案件,所以對這塊區域就已經有所 瞭解,那時我帶攝影機到現場的右側山坡上,看到下面傾倒 的位置有2輛怪手及1輛貨車,貨車車斗正好舉起來,有垃圾 正在滑落,2 輛怪手也都在那邊施作,將垃圾作鋪平的動作 ,我在那邊一直在攝影,這時看到山下進入的道路上看到我 們2 位員警開著巡邏車趕到,由於巡邏車停放的位置跟他們 作業的地點還有一段距離,所以2輛怪手及1輛貨車上的司機 看到員警就馬上往後面的山坡樹林逃走,我就跳下山坡與2 位員警會合,往後面山坡追人,追了一段距離沒有看到人, 我們3 人又返回原地;(你是在大概案發前多久有在追查上 開地點傾倒廢棄物?)詳細時間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在之 前該地點就有人傾倒廢棄物,我們也試著去埋伏;(你到達 案發現場時,當時有幾個人在現場?)看到怪手、貨車的司 機,總共3 個人;(你怎麼確認當時貨車車斗滑落下來是垃 圾?)整個區域存在都是垃圾,所以我攝影紀錄顯現也是垃 圾,所以我肯定是垃圾,不是其他東西,也不是廢土;(你 有拍攝到貨車行駛的狀況?)我到現場時,我看到貨車慢慢 往後退,車頭是朝著五城加油站的方向,貨車退到定點後, 就把車斗昇起來傾倒垃圾;(你目睹這部貨車是否都在查獲 現場移動?)我去的時候貨車已經在現場,我有看到貨車在 移動;(你有無比對貨車裝載的東西與現場的東西是否相同 ?)我看到貨車的車斗是已經將廢棄物傾倒完之後的情形, 車斗非常乾淨,絕對不是廢土,因為如果是廢土的話,車斗 上面會殘留廢土。該貨車倒下來的東西與現場的廢棄物是同 一種類,都是看起來很雜,我知道都是垃圾,至於是什麼東 西,我沒有仔細去看;(現場2 部怪手及貨車有無在運作? )都有在運作,至於他們相互間如何在配合,我不知道;( 你在雙城派出所服務期間,你第一次到現場時,是否就已經 看到有垃圾?)我查獲之前1、2個月左右,是我第一次去現 場,現場已經有垃圾被傾倒在該地;(4月9日是你第幾次去 現場?)第4次或第5次;(你每次去現場看到垃圾的量,有 無明顯的變化?)有感覺一直在增加中,面積及高度都有擴 大的情形等語(見97年7月3日審判筆錄),而經本院當庭勘 驗其所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其結果為:「第一個影像檔案 :本檔案全長45秒,只有影像沒有聲音,拍攝角度由上往下 拍攝,現場有2部挖土機在挖掘垃圾,另有1台大貨車(司機 身穿藍色上衣),車斗已經升舉,大貨車緩慢向前行駛,有 傾倒物品的情形,但煙塵瀰漫,無法辨別傾倒的物品為何,



之後有看見2名白色短袖、著深色長褲男子,其中1名男子手 持無線電,該2名男子在現場奔跑」等情(見97年7月23日審 判筆錄),核與證人庚○○上開證述於案發當日所見情形相 符,再參以證人即查獲當日到場處理之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 護警察隊第一中隊員警丁○○於本院審理時到院陳證:(除 了95年4月9日當天,你在95年4月9日之前有無去過案發現場 ?)有,在95年2 月份我們就發現該地點常被傾倒廢棄物, 所以我們有去埋伏等語(見97年7月3日審判筆錄第18頁), 證人庚○○、丁○○所證初次看見上開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 之時間點,核與戊○○出租前開土地給被告乙○○之時間大 致相合。又被告乙○○既意在租地養雞,而承租土地前又看 見土地上有廢棄物,自應要求出租人加以清理才是,卻未見 被告乙○○有此要求;且證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當時乙○○告訴你要如何整地?)當時垃圾高低不平 很明顯,乙○○就說把垃圾推平,而且要我在3 天內完工; (乙○○要你3 天內完工,他有無要你何時開工?)沒有; (你何時開工?)就是4月9日當天;(幾點去的?)差不多 早上10點多;(你開工前,有無告訴乙○○你要去開工?) 有;(你何時告訴乙○○要開工?)大約是在開工2 天前告 訴他的;(你是如何跟他說的?)我是打電話跟他說我已經 聯繫妥當,可以動工了,他說好,他還跟我說他要聯絡地主 ,與證人即被告乙○○所證:(丙○○開始整地時,有無跟 你說?)4月9日當天丙○○有告訴我他要去整地了,我說好 ,且我有打電話給戊○○,我有跟他說;(你給丙○○多少 期限整地?)3天等情節(均見97年10月9日審判筆錄),就 被告丙○○開工前何時告知被告乙○○一節,亦有不符;更 何況,如前所述,被告乙○○與戊○○間之租賃契約期限僅 有6 個月,為時甚短,時間緊迫,被告乙○○應會在承租土 地後馬上動工,而要求被告丙○○儘速動工才是,應無可能 在簽約會1 個多月後才動工,是被告乙○○承租上開土地之 用意應係供人傾倒廢棄物,被告乙○○所辯承租土地時,土 地上即已經有廢棄物等語,應非實情。再者,被告乙○○若 非有利可圖,應無可能甘冒刑事追訴之風險而無端為他人清 理廢棄物,是被告乙○○應係以不詳代價接受不特定之他人 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於上開土地無訛。
㈣另被告丙○○於本案係受被告乙○○所僱用一節,業據被告 丙○○乙○○供述明確,被告丙○○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41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 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卻仍受僱於被告乙○○,兩人間 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



,應屬明確。被告丙○○雖辯稱:(你當時有無問他只有把 垃圾推平,沒有清除垃圾,該如何養雞?)沒有;(你不覺 得在垃圾上養雞很奇怪?)他告訴我,我就怎麼做等語,惟 被告丙○○為一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即令被告乙○○告知其 租地之目的是在養雞,以被告丙○○所辯當時土地上已有廢 棄物等語觀之,被告丙○○對於僅將廢棄物推平即可養雞一 節,當會心生疑慮,應無可能遽予採信,是被告丙○○所辯 ,核與常理不符,應屬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採。至就被告 丙○○於現場分擔何種工作部分,證人即被告丙○○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怪手在現場有無挖土地?)沒有;(怪手把 廢棄物垃圾推平,是否要在上方覆蓋土方?)乙○○沒有跟 我講,我也沒有這樣做;(提示丙○○95年8 月21日檢察事 務官詢問筆錄,檢察事務官詢問你現場已經整地嗎?你稱已 經開始整地,2 台挖土機已經在挖廢棄物,我們就地將土挖 出,將廢棄物填平置入後將土方回填,因為面積很大,所以 自大貨車是將該地上土方挖起後再回填,為何與你今日所述 不同?)因為事隔很久,我也記不起那麼多,應該是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我所說的比較正確;(提示95年10月31日丙○ ○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你稱乙○○只有叫你整平,他沒有 跟你說詳細的情形,也沒有告訴你如何整平,是你自己想說 挖個洞,把垃圾回填補上,為何與你方才所述不同?)很多 事情我真的也記不得,應該是在檢察事務官那邊所說的比較 正確;(提示丙○○95年4 月10日檢察官偵查筆錄,你稱已 經有傾倒廢棄物或廢土,而且已經倒了3 台廢土,沒有收錢 ,因為我是要幫地主垃圾掩埋,為何今日所述不同?)我說 的這3 台是在現場運作的,就是怪手在現場挖土,再將土放 到貨車上,再倒在低處的地方;(將土倒在低處的地方是要 掩埋垃圾嗎?)不是。是要把地面墊高,再把高處的垃圾推 往低處,把地整平;(提示偵查卷第75頁丙○○95年4 月10 日檢察官偵查筆錄,你稱3 台廢土是怪手阿呆叫人載送過來 的,為何與你方才所述不同?)我印象中真的沒有從外面運 土進來,我在檢察官面前所說的,可能是因為緊張的關係, 而且很多事情我也記不起來,我有出過嚴重的車禍;(你何 時發生車禍?)是在本案案發後幾個月的事情,是在檢察事 務官開第一庭之前,不是在事發隔天等語(見97年10月9 日 審判筆錄),可見被告丙○○對於其在現場如何處理廢棄物 一節,前後所供均有不一,惟乙○○既係以不詳代價接受不 特定之他人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於上開土地,已如前述,則 不論基於掩人耳目或是增加供不特定之他人傾倒一般事業廢 棄物之容量,被告丙○○所辯其有進行回填掩埋一節,應屬



可信。又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警方在你車上發現的 無線電為何人所有?使用頻道為何?)怪手司機所有(綽號 阿呆),然後拿給我使用,以方便聯絡等語(見95年4 月10 日警詢筆錄,95年度偵字第8934號卷第15頁),再參酌被告 丙○○係由被告乙○○所直接僱用一節,則被告丙○○在現 場亦應有負責指揮現場工人作業之職責。
㈤至就被告甲○○於本案亦係受被告乙○○所僱用一節,證人 丁○○於本院審理時到院證述:(當時查獲情形為何?)當 時我到現場時,雙城派出所的4、5名員警已經到現場,當時 砂石車司機及挖土機的司機都已經逃逸了,是員警跟我說他 們逃逸的方向,我就從他們逃逸的方向去追查,我一到現場 時,就先到他們傾倒廢棄物的地點,派出所的員警跟我說他 們往左邊的上端逃逸,而且有一台黑色的休旅車把他們接走 ,因為傾倒廢棄物的地點至左邊的頂端有斜坡,我就順著他 們逃逸的路線到安康路3 段交叉的地方攔查到甲○○,甲○ ○駕駛黑色休旅車,當時我盤查甲○○時,請甲○○將身分 證提供給我,而且在他副駕駛座椅子上發現1 支無線電,當 時該無線電並沒有插電,也沒有開機,我請甲○○把無線電 電源打開,提供給我勘查,我就發現他的無線電的頻道與先 前搜獲丙○○所持有的無線電頻率是相同的,我就依現行犯 把甲○○逮捕;(當時你為何會去攔查甲○○的車子?)我 到現場時,派出所的員警跟我說怪手及貨車的駕駛往左邊上 方方向逃逸,而且是被一輛黑色休旅車帶走,我到上開位置 時,剛好就看到一輛黑色休旅車從新店方向往三峽方向行駛 ,而且他開的很慢,車速不正常,很像有在注意查獲地點的 情形(但我沒有看到他有把頭朝查獲地點方向看的情形), 所以我就將他攔查;(從你查獲的地點,可以看到傾倒廢棄 物的地點嗎?)在五城加油站旁邊就可以看到;(無線電是 在車椅上還是車椅下哪裡發現?)應該是車椅上方看到,因 為我一開始就看到,且我也還沒有搜他的車子,所以應該是 放在車椅子上方;(提示偵查卷第103-104頁95年8月21日丁 ○○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你稱你看到甲○○由新店往三峽 方向過來,形跡可疑,一直往案發處觀望,車速約30左右, 以當天沒有塞車狀況、路上車子不多,他的速度算是很慢, 有無說過這些話?)有;(提示偵查卷第104頁95年8月21日 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你稱甲○○邊開車邊轉頭過去 看,有無說過這句話?)有;(為何方才你稱甲○○並沒有 把頭朝案發地點去查看的情形?)因為事情過了很久,所以 應該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說的為準等語(見97年7月3日審 判筆錄),被告甲○○對於其所持用之無線電頻率與被告丙



○○所持用之無線電頻率相同一節,亦不爭執,本院審酌現 今社會普遍以行動電話作為主要之聯絡工具,除特定行業或 團體外,鮮有持用無線電作為聯繫工具,被告甲○○持用與 被告丙○○相同頻率之無線電,於行經案發地點時,又頻頻 回頭張望,關切之情溢於言表,顯然被告甲○○與被告丙○ ○於本案中應係持無線電互相聯繫,被告甲○○於案發地點 外圍遭警查獲,則被告甲○○於本案之角色應係負責把風工 作(本件別無其他事證證明被告甲○○另參與分擔本案犯行 之其他行為),而上開土地又係被告乙○○所租用,合理推 論,被告甲○○應係直接或間接受被告乙○○所僱用,則被 告被告甲○○與被告丙○○乙○○就本件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犯行,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 ㈥證人戊○○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乙○○說租土地要養雞之 用等語,惟被告乙○○與戊○○間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 其所約定之租賃期限僅有6 個月,顯然不符合養雞事業所需 ,已詳如前述,若被告乙○○確實以上開理由向戊○○承租 土地,戊○○自當加以質疑,並究明詳情,詎其未為此圖, 而仍出租土地給被告乙○○,其中動機不無可疑之處;又證 人戊○○復證稱:(何時你才發現你的地被傾倒垃圾?)95 年4、5月間我們去掃墓時,有發現有人倒垃圾,但因為沒有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