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145號
TCDV,97,除,1145,200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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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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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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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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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騰有限公司 洪鶴 │台中商業銀行崇德分│97年2月28日 │154,500元 │GDA0000000 │ │
│ │齡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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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97年4月10日 │767,753元 │LCA0000000 │ │
│ │司 李育茹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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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