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520號
TCDV,97,訴,2520,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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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20號
原   告 竹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   告 許雪鈴即宏順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雪鈴即宏順食品行已於民國97年8月28日辦理歇 業登記,被告許雪鈴住所地則係在台北縣蘆洲市○○○路○ 段168之2號3樓,有原告所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戶籍 謄本等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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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