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139號
TCDV,97,訴,1139,200810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喬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被   告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97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7日簽訂「分 期購置合約書」,由原告以分期方式,以每台價金新台幣( 下同)66,000元、總價396萬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其總經 銷之啟航KDVD-300型營業用伴唱機60台,原告業已依約付訖 價金396萬元(但被告嗣後退還最後一期期款6萬6千元之支 票予原告),被告則分二批,先後於94年6月30日、94年11 月15日分別交付30台伴唱機完畢。因營業用商家均視歌曲之 新舊以決定是否租用伴唱機,故營業用伴唱機之交易習慣, 契約構成之最重要者,乃伴唱機中灌錄歌曲軟體之附隨義務 ,且此灌錄之歌曲係無法抽換及替代,而兩造於簽訂系爭契 約前之93年10月8日已單獨簽訂「新增歌曲經銷合約書」, 由原告以總價504, 00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啟航KDVD-300 型營業用伴唱機專用之第25至36輯新增歌曲,因兩造之交易 係先買歌後買機器,故而被告於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即明 白告知原告將贈送第37至60輯、共24輯之新增歌曲,詎被告 於原告分期繳付價金之期間,新增歌曲僅出第37至48輯(以 時間換算恰好1年12輯),後即不再依約贈送剩餘之12輯新 增歌曲,致使原告租售之伴唱機於對外租售1年後,全數遭 商家退貨,更甚者,原告原係基於信賴被告保證將永續經營 ,故始大批採購伴唱機,然被告嗣後竟表示歌曲軟體將僅出 至48輯,往後亦不再續出而告絕版,此一情事變更已造成原 告巨大損失,原告屢向被告催討新增歌曲、並要求被告解決 ,被告均置不理會,原告無奈乃於97年2月26日以存證信函 通知被告解除兩造間系爭契約,並依債務不履行及情事變更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2,6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貳、被告則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並未以手寫方式在系爭契 約書「立合約書人」字樣上方記載「PS2.94.10月交機30台 ,補歌自94/11~96/10共24集,24個月為限(37~60集)」等 文字,且事實上兩造並無該項合意,上開手寫文字之記載對 兩造不生效力。而系爭買賣契約之價款部分,被告已依原告 之要求退還最後一期期款6萬6千元之支票予原告。又兩造93 年10月8日所簽訂之「新增歌曲經銷合約書」係供原告先前 向訴外人啟航公司購買之另批第三代機型機器使用,而兩造 系爭契約所買賣之伴唱機為第四代機型機器,灌歌光碟片( 下稱灌歌片)不同,機器序號亦不同,該新增歌曲經銷合約 書與系爭契約並無關係。按兩造系爭契約所約定之贈送24輯 新歌,因被告與訴外人啟航公司之合約為二年一約,被告所 總經銷之啟航公司機器均屬灌歌到第24輯之伴唱機,而被告 取得啟航公司授權之新歌曲為自25輯到48輯之歌曲,故系爭 契約所約定贈送之24輯新歌,乃係指第25至48輯之新歌,並 非如原告所主張按交機時灌錄之輯數往後推展24輯,否則將 造成無人願在新機型剛推出時購買之情況,且各家伴唱機業 者均有收取服務費而為使用人灌錄歌曲之服務,被告灌錄歌 曲之方式,均是啟航公司製作妥灌歌片後交付被告,再由被 告向各買受人提供服務,故而灌錄歌曲之輯數乃取決於啟航 公司發行之輯數,絕非原告所臆想可得任意增加輯數,被告 自不可能任意應允原告可加到第幾輯。至兩造有關分期付款 之約定,純粹是給予原告經營上資金調度方便,與贈送歌曲 輯數無關。再參照被告「行銷辦法」中載明歌曲數量為6,30 0首,而啟航公司至第24輯之歌曲數已達6,290首以上,且原 告亦自認被告所交付之機器中歌曲數量已在6,270首以上, 可知兩造系爭契約所稱贈送24輯係自第25輯起算,而非自第 37輯起算,因如自第37輯起算,縱然依原告之計算方式,歌 曲數已達6513首,遠超過被告行銷辦法及兩造系爭契約之約 定。本件爭執之起因,實係因現行商業市場歌曲版權,目前 幾乎均被「瑞影」公司所壟斷,其版權歌曲比例佔將近92% ,導致其他各家品牌伴唱機業者經營均一蹶不振,然此並非 因各品牌伴唱機品質不良所致,而係因無法買到最新歌曲而 喪失競爭力,絕非被告交付原告之伴唱機有瑕疵等語。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下列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分期購置合約書、新增歌曲 經銷合約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附卷可稽,堪 信為真正:
一、兩造於94年4月27日簽訂「分期購置合約書」,由原告以



分期方式,以每台價金6萬6千元、總價396萬元之價格, 向被告購買其總經銷之啟航KDVD-300型營業用伴唱機60台 ,原告業已依約給付價金3,894,000元,被告則分二批, 先後於94年6月30日、94年11月15日分別交付30台伴唱機 完畢。
二、兩造於系爭契約第肆條「其他約定」之中約定「甲方( 即被告)同意在乙方(即原告)繳付分期款之期間內,贈 送24輯新(增)歌曲。」。
三、兩造間系爭契約書「立合約書人」上方「PS2.94.10月交 機30台,補歌自94/11~96/10共24集,24個月為限(37~60 集)」等手寫文字,係原告法定代理人乙○○所自行書寫 。
四、被告就其交付原告之啟航KDVD-300型營業用伴唱機60台均 灌歌至第48輯。
五、兩造系爭契約買賣標的之啟航KDVD-300型營業用伴唱機係 第四代機型營業用伴唱機。
六、兩造另於93年10月8日簽訂「新增歌曲經銷合約書」,由 原告向被告購買啟航公司發行之第25輯至第36輯之灌歌片 。
七、原告於93年10月8日簽訂「新增歌曲經銷合約書」所取得 之第25輯至第36輯灌歌片係供啟航KDVD-300型第三代機型 伴唱機使用,無法使用於第四代機型伴唱機。
八、原告於97年2月26日以台南十九支郵局第57號存證信函對 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則於97年3月4日收 受上揭存證信函。
肆、本件兩造爭執之焦點為:兩造系爭契約約定之贈送24輯,應 自第25輯起算或自第37輯起算?被告有無違反系爭契約之附 隨義務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原告有無因被告債務不履行 而受有損害?
伍、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 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亦 有明文。故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 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 料為斷定之標準。原告主張兩造約定之贈送歌曲24輯,應 自37輯起算,無非以原告前於93年10月8日已另向被告購 買第25至36輯新增歌曲,嗣後才與被告再簽訂系爭契約, 兩造間之交易是先買歌後買機器,及兩造於系爭契約第肆 條「其他約定」之中約定「甲方(即被告)同意在乙方



(即原告)繳付分期款之期間內,贈送24輯新(增)歌曲 。」並原告與被告之營業員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達成共識 為其論據。然查:
㈠兩造系爭契約買賣標的之啟航KDVD-300型營業用伴唱機係 第四代機型營業用伴唱機,而兩造另於93年10月8日簽訂 之「新增歌曲經銷合約書」,其買賣標的之啟航公司發行 之第25輯至第36輯灌歌片,係供啟航KDVD-300型第三代機 型伴唱機使用,無法使用於第四代機型伴唱機,且原告依 93年10月8日「新增歌曲經銷合約書」所取得之第25輯至 第36輯灌歌片內限制可灌歌之機器序號,與系爭契約兩造 買賣標的之機器序號不同,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顯見兩 造間之系爭契約與93年10月8日「新增歌曲經銷合約書」 係二個不相干之獨立契約甚明,則原告主張其係先買歌後 買機器,洵難採信。
㈡又兩造於系爭契約第肆條「其他約定」之中固約定「甲 方(即被告)同意在乙方(即原告)繳付分期款之期間內 ,贈送24輯新(增)歌曲。」等語,惟上揭約定中並未言 明自第幾輯起算,則兩造上揭贈送24輯之約定,應自何輯 起算,自應探究兩造立約時之真意。查原告於兩造簽訂系 爭契約前,並未取得系爭契約買賣標的啟航KDVD-300型第 四代機型伴唱機可使用之第36輯前之灌歌片,已如前述, 而啟航公司所發行之灌歌片,每輯歌曲數量約在18至20餘 首歌之間,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按之交易常情,兩造如約 定自第37輯起贈送24輯,其前提應是原告於取得機器時, 依約可取得第36輯以前各輯之所有歌曲,否則將形成部分 輯數闕漏之情形。按兩造於94年4月27日簽訂系爭契約, 被告係於94年6月30日交付第一批機器,原告則於同日支 付第一期分期款,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書、支 票影本在卷可按,而原告自認94年6月被告交付第一批機 器時,機器內之歌曲已經輸入至第35輯,94年11月交付第 二批機器時,機器內之歌曲則已輸入至第40輯(見本院卷 97 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則依原告上開自認前 後二次交貨時間及機器內已輸入之歌曲輯數計算,不論兩 造簽訂系爭契約、或被告第一次交付機器(亦為原告第一 期期款給付日)之日期,已發行之歌曲輯數均少於36輯, 兩造如於簽訂系爭契約時約定贈送歌曲之輯數自第37輯起 算,勢將造成原告日後取得之機器將有部分輯數歌曲闕漏 之情形,已與交易常情不符。另原告以兩造系爭契約上開 約定中有「繳付分期款之期間內,贈送24輯新(增)歌曲 。」等記載,主張贈送歌曲之輯數,應按分期付款之期間



決定之,然原告第一期款之付款日即為其取得第一批機器 之同日,當時機器內輸入之歌曲數為至第35輯,已如前述 ,則如以分期付款之期間為贈送歌曲輯數之計算依據,被 告應贈送原告之歌曲,應自第一期款付款日當時之第35輯 起算,亦與原告主張應自第37輯起算不符。
㈢再兩造於簽訂系爭契約時,並未約定自第37輯起贈送24輯 ,而是言明自第25輯起算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當時之業 務員周劍石到庭結證:「(問:金將公司與喬大公司於94 年4月27日所簽分期購置合約書是否你去簽立?)是的。 當初我跟喬大乙○○簽合約書時,談妥分二次交貨,並言 明灌24輯,基本上灌歌的輯數跟分期付款的時間是沒有直 接關係,因為啟航公司機器基礎是24輯,這是固定的,但 因為機器交付的時間有先後,後交的機器會把已經發行的 輯數先灌好,當初有明確說灌24輯,當時被告拿到的授權 是到48輯,我與喬大談契約時,已經知道被告拿到授權48 輯,輯數涉及版權的問題,並不是任何人想加就可以加。 」、「(問:當時簽契約時,是否告訴喬大機器要灌多少 歌曲給他?)這個有提到,因為一輯的曲數大概是18到20 首歌。」、「(問:當時與喬大電機接洽時,是否有說從 37 輯起加24輯給他?)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行銷條件分一年或二年期,如果交易條件是一年期, 應該灌歌到第幾輯?)一年期的話,是從25輯到36輯,不 管何時買都是這樣,一年期跟二年期的不同主要是在價差 ,買一年期可能很快就要再買新歌來灌歌,二年期就是24 輯,因為一個月一輯。金將接啟航機器總代理時,機器固 定就是24輯,這是不能變動的。」、「(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一年期的分期付款,交機時是否全部都灌到36輯?) 這跟交機的時間有關係,如果買的晚,如果啟航已經發行 到36輯以上,有可能交機的時候就一次灌到36輯,就算是 分期付款買,金將也不可能再加灌歌曲給買方,因為這涉 及版權的問題。」等語綦詳,按之周劍石已於95年底自被 告公司離職,與被告已無利害關係,於本院作證前復經具 結,且其所述與被告所提出其與第三人啟航公司間合約書 之授權期間亦大致相符,並與被告在未取得48輯以後新增 歌曲版權授權前,理無貿然應允贈送超過第48輯以後各輯 歌曲之常情亦無違,周劍石之前開證述,委堪採信。而原 告自認系爭契約書「立合約書人」上方「PS2.94.10月交 機30台,補歌自94/11~96/10共24集,24個月為限(37~60 集)」等手寫文字,係原告法定代理人乙○○所自行書寫 ,被告既否認兩造締約時有該項合意,則於原告舉證證明



兩造確有該項合意前,該由原告自行在系爭契約書上書寫 之文字,自不足為憑據。
㈣至原告另主張依兩造系爭契約記載「內含歌曲6,400以上. .. 」及於2005年行銷辦法中記載「內附合法版權6,300首 」,而至第24輯止之歌曲數僅有6,270首,為兩造系爭契 約約定贈送歌曲應自37輯起算之依據,然姑不論至第24輯 止之歌曲數量被告抗辯應為6,290餘首,兩造就歌曲數量 之計算方式已有爭議,且縱如原告之計算方式,認至第24 輯止之歌曲數為6,270首,以每輯18首計算,至第36輯止 之歌曲數將達近6,500首,亦遠超過被告行銷辦法所示 6,300首,故而原告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二、基上所述,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依系爭契約負有自第37輯起 贈送24輯新歌之附隨義務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逕予 採憑。被告抗辯系爭契約約定之贈送24輯新歌應自第25輯 起算乙節,既經證人周劍石到庭結證明確,則被告抗辯贈 送之新歌應自25輯起算至第48輯止,即屬信而有徵。而按 之被告就其交付原告之啟航KDVD-300型營業用伴唱機60台 均已灌歌至第48輯,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已如前述,則 被告就系爭契約應負之義務,業均已依約履行完畢,委屬 無疑,原告主張被告有債務不履行情事,尚屬無據。至被 告未能取得自第49輯起之新(增)歌曲授權部分,原告尚 非不得自行向啟航公司或取得授權之第三人購買,原告主 張其因被告未再發行第49輯以後之灌歌片,因情事變更而 受有損害,亦不足取。從而,原告以存證信函向被告為解 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債務不履行及情事變更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 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陸、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大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