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乙○○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原告與被告福人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
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乙○○原為被告福人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原告丙○○為董事、原告甲○○○為股東(據原告所提臨
時會會議紀錄所載原告甲○○○係原告丙○○之妻,為被告公司
之會計主管),因被告公司於97年10月12日之臨時股東會改選張
振祥、張振書、張振聲等三人為董事,張欽源為監察人,原告等
三人乃提起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陳報並具體說明原告三人如獲撤銷決議判決所得受之利
益,如未依期補正,本院逕依原告等三人股數金額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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