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邱炳璋即立泓企業
被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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