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士盟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3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環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5,61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