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390號
TCDV,97,補,1390,200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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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士盟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3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環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5,61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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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盟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