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興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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