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979號
TCDV,97,聲,1979,200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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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升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丁○○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關於「新台幣肆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理由欄中關於「4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4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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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