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97年度,506號
TCDV,97,消債補,506,200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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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補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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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非戶口名簿)。 │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吉祥工程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 1 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 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應列出計算式) │
│ 之證明文件。 │
├───────────────────────────┤
│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
│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合計24個月)之收入│
│ 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
│ 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合計24個月)之必要│
│ 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按:應表│




│ 明細項,不得泛稱為生活支出或家庭開銷)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
│ 繕本。 │
├───────────────────────────┤
│㈤陳報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或許可和解│
│ 。 │
├───────────────────────────┤
│㈥陳報每月受領身心障礙補助款之金額若干及起迄時間,該補│
│ 助款並應列入「所得及收入清單」。 │
├───────────────────────────┤
│㈦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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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