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字,97年度,3號
TCDV,97,小,3,200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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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小字第3號
原   告 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馬吟臻
            之2
被   告 檤亨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中市
            2號3
           居台中市
被   告 丙○○  住台中市
           居台中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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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檤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