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745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張宗仁
債 務 人 張尹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零
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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