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7254號
TCDV,97,司促,37254,200810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72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郁嘉即喬森機械工具實業社、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施郁嘉即喬森機械工具實業社給付
     822,600元之票款,惟上開債務人所開立之支票其票
     面金額共為100萬元,債權人應陳報各張支票請求之
     金額各為多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