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72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郁嘉即喬森機械工具實業社、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施郁嘉即喬森機械工具實業社給付
822,600元之票款,惟上開債務人所開立之支票其票
面金額共為100萬元,債權人應陳報各張支票請求之
金額各為多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