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85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票號SM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
已為提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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