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6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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