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6607號
TCDV,97,司促,36607,2008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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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6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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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