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6596號
TCDV,97,司促,36596,2008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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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596號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人應表明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並陳報之。
  (二)債權人應確認各項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確認債務人為「甲○○」或「吳寶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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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