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649號
債 權 人 永鉦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銪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銪星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年六
月十七日經授中字第097324614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
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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