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5649號
TCDV,97,司促,35649,2008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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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649號
債 權 人 永鉦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銪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銪星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年六
  月十七日經授中字第097324614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
  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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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鉦不銹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銪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