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5554號
TCDV,97,司促,35554,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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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554號
債 權 人 風格畫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勝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廖勝雙」或「乙○○」(因狀
  面姓名與狀末簽章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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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